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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未缴个人所得税案例
阅读次数3868 发布时间2013-10-30 10:18:49
胡某,原任T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5年经群众举报我局对其进行专案检查。
通过稽查发型,胡某在T公司工作期间先认购公司30%左右,价值266万元的股本,后又认购T公司20%左右,价值184万元的股份。(第二次认购的股份实际出资人是B公司,胡某仅为名义持股人。)2005年胡某以个人名义转让持有的全部股份(含第二次代B公司认购的股份),共取得收入2355万元,转让股权的净收益达1146万余元。但胡某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其与他人签订的收购和转让股份的5份合同均为贴花。
胡某的行为违反了税收法规,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金和罚款合计230余万元。
案例提示:
个人进行股权转让获得收益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今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持有企业股份的现象十分普遍,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股权交易收益的自然人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股权交易收益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
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依法进行贴花。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贴花是指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如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业务。个人订立合同同时缴纳印花税的方式进行贴花。案例中胡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合同,是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之一,应该进行贴花。